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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拓展公募REITs等上市基金份额投资渠道,更好地服务市场,上交所(以下简称“本所”)建立了基金通平台。为规范开展平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以下简称《指引》)。近期,小编就投资者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快来了解一下吧!
1、基金通平台的设立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基金通平台是上交所设立的为公募REITs等上市基金份额转让提供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平台,主动适应通过基金直销、银行、第三方销售机构等渠道参与投资的场外投资者实际需求,为其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直接转让公募REITs等上市基金份额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吸引更多场外资金入市。
由于公募REITs采用封闭式运作,持有期限长,场外份额持有人如有退出需求,除了可采用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卖出的方式外,还可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份额转让,进一步丰富退出渠道,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2、投资者使用基金通平台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
投资者参与基金通平台的基金份额转让,应当持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持有公募REITs份额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平台转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相关业务规则、转让流程及拟转让品种的投资风险,审慎、合规开展转让。
3、投资者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包括哪些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已开通基金通平台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与做市商在基金通平台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本所将对符合条件、开通基金通平台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定期公示,具体名单投资者可通过登陆上交所官网http://www.sse.com.cn/进行查询)。
转让方式包括报价、询价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者之间不能进行转让。在平台上线初期,仅支持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卖出基金份额,投资者报价转让买入基金份额及询价转让方式等功能将后续推出。
4、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自2月28日起,基金通平台已正式开通转让功能。转让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基金通平台转让时间。
5、投资者如何通过报价转让的方式转让基金份额?
报价转让是指做市商发出报价,投资者提交转让申报并与做市商发出的报价达成成交的转让方式。
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的,本所接受普通申报及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两种申报类型。普通申报未能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当日继续有效;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未能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此外,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普通申报。
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的,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转让申报,基金通平台在所有做市商申报中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以做市商报价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对于做市商提交的报价申报,基金通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优先和投资者申报成交。做市商与投资者成交的,以做市商报价申报价格为成交价。做市商之间成交的,以先进入基金通平台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6、如果投资者通过报价转让的方式转让基金份额,在申报指令和申报数量上有哪些规定?
报价转让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基金代码、转让方向、数量、保护价格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卖出基金时,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报价转让单笔买卖申报数量。
7、投资者卖出基金所得的资金什么时候到账?
基金通平台的清算交收由中国结算负责,采用“份额T+0交收、资金T+1交收”的非担保交收模式。投资者T日卖出成交后,T日记减份额,T+1日完成基金销售机构与做市商之间的资金交收。投资者资金到账的具体时间以各销售机构划款时间为准。
8、参与基金通平台的投资者需要向平台支付相关费用么?
本所不对基金通平台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收取费用。
9、投资者通过基金通平台进行基金份额转让,还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基金份额在基金通平台转让的,其价格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及回转买卖安排等事项参照适用本所竞价系统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仅为场外投资者提供补充退出渠道,有退出意愿的投资者仍可选择以转托管方式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通平台初期仅开通基础设施公募REITs份额转让功能。
目前,在基金通平台上线初期,仅支持投资者采用报价转让方式卖出基金份额,平台成交价格可能与场内成交价格存在差异,请投资者作好风险防控,谨慎参与投资。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相关功能,提高投资者使用便捷度。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与教育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关于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相关工作要求,上交所推出财经素养系列网课,面向大、中、小学生群体,设计录制了3个系列、30节网络课程,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助力国民财经素养提升。
因材施教,推出多层次网络课程
财经素养系列网课3个系列均制定了课程大纲,每节课程均制作了配套读物,并录制了相应的视频课程。在定位上体现差异性,大学生网课重在增进对资本市场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投融资实务的认知;中学生网课重在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工具的日常应用;小学生网课重在财经素养启蒙,普及基本金融常识。在内容上突出层次性,系列网课紧贴不同阶段学生群体的认知水平和学习需求,重点就“两识两务”即社会财经常识、金融基础知识、资本市场业务、证券行业实务4个方面设计了多层次的课程体系。大学生网课采用“7+3”课程体系,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科创板与注册制、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国际化7类资本市场业务内容和证券发行承销、投资分析、资产管理3类证券行业实务内容;中小学生网课采用“5+5”课程体系,以货币、信用教育、存款贷款、投资理财和风险防控5个模块为基础,融入资本市场发展史、股票、债券、基金及衍生品5个特色模块。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系列网课注重在讲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更多通过案例、故事、动画、问答等方式,增强课程的趣味性,提升课程的吸引力和接受度。大学生课程以案例结合为主,中学生课程融入了故事讲解,小学生课程穿插了系列动画,使课程清晰易懂、生动有趣。
四大特色,打造品牌化投教工程
长期以来,上交所持续推动证券期货知识普及,着力打造“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程”,呈现“1234”四大特色:“1”是根据中小学、大学和社区不同群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计了一套覆盖完善的课程体系,重点普及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市场和产品,并将风险教育等内容融入其中,既各有侧重,也完整统一。“2”是构建“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线下以常态化“选修课”为基础,构建开课程、搞讲座、办活动、育师资、编读本“五个一”的项目体系;线上以录制视频课程为主,积极开发线上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国民教育受益面。“3”是形成“进高校”“进中小学”“进社区”“三维一体”的工作体系。其中,“进高校”侧重证券期货知识普及,“进中小学”侧重财经素养启蒙,“进社区”重在宣传防范非法证券期货知识。“4”是探索形成“上交所+证监局+证券公司+学校”进高校四方合作新模式,各方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并以签署合作备忘录形式,建立起长效合作机制。
深耕细作,形成渐进式工作模式
按照试点启动、复制推广、打造品牌“三步走”的工作思路,自2020年启动以来,“上交所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程”的多个项目试点成功并复制推广,“五个一”项目体系逐步落地。2021年,“开课程”方面,高校合作课程已与从首批试点的上海5家高校,拓展到与全国31个证监辖区、43所高校签署合作备忘录,在26所高校、6所中小学开课,开设高校课程202节、中小学课程74节;“办讲座”方面,共举办“防非打黑”进社区讲座344场,覆盖全国36个证监辖区;“办活动”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助力“乡村振兴”宿松专项行动,捐赠了一批适合青少年的财经素养培育书籍;“育师资”方面,组建上交所投资者教育“国民讲师”队伍,开展公益授课;“编读本”方面,发布《2021年沪上青少年财商教育游学手册》,参与编写出版《证券实务案例精选与详解》。
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新形势下提升国民金融理财素养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从源头上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后续,上交所将进一步扩大国民教育工程覆盖面,提升财经素养课程质量,持续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走深走实,助力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违规交易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期货投资时,要提高警惕,注意辨识非法期货活动,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
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
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
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
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四是辨识收款账号。
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来源:中国证监会)
案情概况
郊县农村投资者陆某,一次在家附近的某通信公司网点办事时,偶然发现上海浙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投资)在此摆摊开展“银达宝”荐股服务活动。陆某在该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宣传鼓动下,支付了一年的信息服务费,并接受其荐股服务。后来陆某发现炒股亏损,向浙银投资多次要求退款未果,遂向监管部门举报。
证监局调查后发现,涉案人刘某为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注册成立了浙银投资,但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书。为达到骗取投资者钱财的目的,刘某等人可谓挖空心机,采用了多种手段,或是打着与券商营业部有经纪业务合作的幌子,公然收取客户的荐股服务费;或是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在第一财经、新闻晨报等主流媒体上发布股评、广告,招徕客户与其签定会员服务协议;或是在邮局、通信公司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推广销售“银达宝”荐股服务产品。为显示其所谓的专业性,浙银投资将信息服务细分为重大政策、信息简评、风险个股提示、潜力股推荐、仓位控制建议等。经核实,购买信息的投资者大多亏损,大幅亏损者不在少数,而根据协议得不到浙银投资的任何补偿。经统计,刘某等人在4年的经营期间内,骗取了在期客户信息服务费150余万元。
调查核实后,监管部门迅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对有关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其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涉案公司浙银投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万元;涉案人刘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投资贴士
任何机构、个人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事先获得证监会批准,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或行业协会网站核实相关机构、人员是否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1、不轻易拨打免费荐股电话或提供个人电话。不法分子往往巧舌如簧,一旦被其缠住,很容易被骗入局。
2、对炒股软件保持清醒认识。不法分子往往以销售炒股软件业务树立公司正规、专业、诚信的形象,继而通过营销策略使投资者购买其提供的非法证券咨询服务,牟取非法利益。投资者应明察秋毫,避免误入陷阱。
3、对异地机构保持高度警惕。选择异地所谓咨询机构将为投资者维权带来更多障碍,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投资者更应多一份警惕,以防上当受骗。
4、对合同条款内容审慎把关。不法分子口头上称能为投资者提供荐股服务,协议名称却为“软件服务协议”。投资者必须明辨个中玄机,切莫以为签完协议就万事大吉。
5、付费勿忘先核实。投资者在付费前务必要核实对方身份及相应资质,千万不要将钱款汇入个人账户。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案情概况
退休职工阿祥(化名)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但上海中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员工贾某三番五次的电话彻底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贾某称,某省YF公司目前正准备海外上市,全权委托中证公司做股权转让工作。阿祥不懂股票,更不懂股权投资,但贾某称不懂没关系,并时不时给他来电话问寒问暖。在贾某多次邀请下,阿祥感到盛情难却,于是来到中证公司某分公司现场考察。贾某给他展示了YF公司“海外上市”的全套准备材料以及其他客户购买股权的相关凭证,凭证上有某股权托管中心的章,以及YF公司保证半年内上市、不上市则无条件回购的担保函……。阿祥以前从事会计工作,行事谨慎,看了这些“真凭实据”,有些心动了。在贾某再三劝诱下,阿祥决定从积蓄中拿出9万元,投资了2万股。然而时间一天天的过去,阿祥没有等到YF公司“海外上市”,中证公司某分公司却突然人去楼空,贾某如同人间蒸发,再也联系不上。阿祥如梦初醒,赶紧向当地证监局投诉。
证监局调查发现,中证公司的违法经营有三大特点:一是连锁经营。任何个人或销售团队,只要有办法能卖出未上市公司股权,只要愿意和中证公司总部分成,都可以获得中证公司的许可,以连锁加盟形式开设分公司。二是拉网式拨打电话。中证公司每个网点雇佣了大量电话推销人员,以随机拨打电话方式将触角伸向了上海的每一户普通家庭。三是以外地非上市公司赴“海外上市”为卖点。为加大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证公司所推荐的公司为外地的非上市公司,且从各类媒体剪辑拼凑宣传资料,向投资者虚假宣传非上市公司股权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为使其骗局得逞,中证公司还谎称其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
短短数月内,中证公司在上海市及周边省市发展设立了63家分公司,成为当时上海最大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连锁机构。中证公司先后通过其旗下多个网点,向社会公众销售其编造将“在美国上市”的某省YF公司股票2,391万余股及“在美国借壳上市”的某省CF公司股票1,100万余股。中证公司购得YF公司、CF公司股票的成本每股不足1元,而售予投资者的价格则为4-5元。这些高额的差价,悉数落入了中证公司、各网点加盟商及业务员的腰包。
经上海市二中院审理,主要涉案人员陆某、李某、吴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投资贴士
证券交易,必须到合法的机构交易合法的证券。“原始股”让人一夜暴富的诱惑的确让人心动。但面对天上掉下的大馅饼,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识清“原始股”和“海外上市”的真面目,防止自己成为受害者。
1、了解证券交易的基本常识。《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核实相关机构的资格。投资者应通过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网站(分别为www.csrc.gov.cn和www.sac.net.cn)查询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格。
3、认清“原始股”的真面目。所谓“原始股”既有可能上市,也有可能不上市;既有可能赚钱,也有可能亏本,投资者千万不要盲目认为“原始股”肯定能赚取暴利。同时,原始股的交易,迄今尚无合法的机构和场所。
4、认清投资协议的含金量。中介机构与部分“原始股”公司合谋,在投资协议中规定“保证上市、不上市则退款”等内容。其实,大多数中介机构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类似条款基本无法落实,投资者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案情概况
中年女性朱某在家先后接到陌生男女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汇金)员工,得知朱某炒股亏损后向其推荐股票,并提供公司网站供其查询核实,在取得信任后通过收取会员费、销售原始股等名义骗取其家庭钱款。朱某发现上当后,遂向监管部门举报。
当地证监局调查发现,涉案人杨某等人为达到非法目的,紧紧抓住投资者心理,内部人员分工明确,作案步骤环环相扣。在实施行骗过程中,先是由自称“小何”的女子随机拨打电话给投资者,吹嘘其公司上海汇金背景实力,可帮助客户专业炒股并取得高额回报。如果投资者当时不予合作,小何会“锲而不舍”地天天拨打电话,并向投资者口头推荐股票。一旦这些股票上涨,小何就会因势利导,声称想成为他们公司客户需每季度缴纳0.68万元会员费,一个月保证40%的收益,如果到期达不到收益目标则双倍退回会员费,并免费推荐股票直到达标为止。这时,为增加其可信度,小何会告诉投资者其公司网址,鼓动投资者登陆浏览。该网站内容与小何电话介绍内容基本一致,并有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以及“在线诚信企业”等多种认证信息。投资者此时警惕性已经下降,觉得小何所说的一切均有案可查,于是信以为真,就按照小何要求,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去会员费。接着,另一个作案人杨某以小何老师的身份粉墨登场。杨某以其公司要上市为由向投资者电话兜售原始股,允诺可获得高额回报。在推销原始股时,杨某不像小何那样反复纠缠,而是隔三差五电话联系,并以公司规定为由告诫投资者不要向外人声张。在吊足投资者的胃口后,杨某传真出具所谓证监会的公司上市批复,进一步粉饰其编织的谎言。一旦投资者汇去原始股购买费,杨某等人也就完成了其骗取钱财计划的最后一环,彻底销声匿迹。
经进一步调查,上海汇金是工商登记注册的正规公司,主要从事自有资金的管理,从未经营代做股票、销售原始股业务。杨某等人提供客户的网站根本就是个李鬼网站,网站上的公司营业执照系伪造,所留公司地址等信息也是子虚乌有。从杨某唆使投资者汇款的银行账户存续时间看,其开户到案发不过半年,但骗取的钱款却逾百万元。鉴于涉案金额较大,相关人员已涉嫌构成犯罪,监管部门随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该案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投资贴士
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公司,其名称中一般有“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带有“证券”两字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咨询机构则需经证监会依法批准方可设立。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或行业协会网站查询对方是否具有证监会授予的相关资质,也可通过网络搜索对方相关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必要参考。
1、做投资决策前多与亲朋好友商量。不法分子得逞的关键在于利用了各种似是而非的信息,与亲朋好友商量有助于辨别信息真伪、降低风险。
2、不对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等抱有幻想。不法分子往往用“内幕信息”和“坐庄”来吸引投资者,但必须清楚,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和操纵股价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投资者参与其中难辞其咎。
3、不要轻易汇款至个人账户。合法机构都须使用公司账户收款,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即存在非法嫌疑。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案情概况
没有证券投资知识的某大学教师阿敢(化名),禁不住别人的诱惑,在学校附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一有时间便频繁地买卖股票,不曾想,他这种快进快出的“投资风格”并未得到市场的肯定,几个月下来,他账户上的资金缩水过半。他暗自思忖,凭自身较强的学习能力,短期内掌握投资技巧并不是件难事,技术水平提高了就可以把亏损的钱赚回来。然而,一通电话打乱了他原先的设想。自称上海卓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绩投资”)员工的小徐主动来电,称他们公司在做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做期货比做股票容易,要么买涨,要么买跌,跌了也能赚钱,还说公司有提示,可以免费指导客户操作。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他与卓绩投资签定了合同,多次打入保证金7万多元。在小徐指导下,第一次他汇入2.3万元保证金,扣除手续费,净赚0.3万元;但在其后交易中却接连失利,亏损了6万多元。阿敢很不服气,几天时间内炒期货竟比炒股票亏损得更多,这家公司是否存在什么猫腻?于是,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查询,显示并无他的账号。于是便与小徐交涉,小徐称到香港联交所才可以查询账号。阿敢这才醒悟过来,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投诉。
证监局调查发现,卓绩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采用了金蝉脱壳的策略,在组织形式上大做文章,其本人使用了假名,同时借用吕某名义成立公司并由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还借用其朋友名义开设个人银行收款账户,以制造所有不法行为与其无关的假象。
为迷惑投资者,刘某精心编织了一个“低门槛、高收益”陷阱。首先是扯“虎皮”拉大旗。自称香港汇亨投资有限公司(并无香港期货业务牌照)的代理商,还出示汇亨投资的授权委托书。其次是租用高档办公场所。他租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某高档办公楼作为经营场所,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实力雄厚。再次是提供“贴心”服务。他让员工大肆鼓吹股指期货的赚钱效应,派人上门签定合同,由专人“免费”提供指导,费尽心机来打消投资者的各种顾虑。最后是施以蝇头小利。他设立其全程控制的股指期货交易网站,先指使员工指导投资者买卖期货赚点微利,以后逐步让投资者加大筹码,直至保证金损失殆尽。
在短短的5个月里,刘某即招揽了32名客户,收取客户131万保证金,造成客户94万元损失。
被监管部门调查后,刘某仍不思悔改,易地继续经营,直至同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某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投资贴士
非法期货活动之所以得逞,在于其利用投资者的侥幸心理和欠缺的投资理财知识。因此,要避免掉入陷阱,投资者要掌握投资理财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防范和识别能力,为自己的财产“投保”一份必需的“平安险”。
1、要核实相关机构的经营资质。设立期货公司,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要了解期货投资的风险。期货投资的风险本身就比股票投资大,正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有严格规定,门槛较高;而非法期货投资采用极低保证金比例吸引投资者,其蕴藏的风险更是高于正规期货投资。
3、要正视涉外期货投资维权问题。由于涉及境外,而期货交易过程又由所谓外资代表处一手操控,监管部门查证起来相当困难。资金一旦转移至境外,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投资款项亦很难予以追回。
4、要识别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交付特点。编织种种理由要求投资者将保证金存入私人账户,往往是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重要特点,广大投资者切勿上当。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特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来源:中国证监会)